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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新市区**海逸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与被告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宇豪海逸酒店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任*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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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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