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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乌鲁**区盛世明珠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世明珠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667.5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833.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83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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