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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中**限公司与库尔勒**委员会、巴州竟**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州中**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巴州中**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熊**及其委托代理人游文国,被上诉人巴州竟**限公司负责人郭**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被告库****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成立,后在社区居委会及库尔**管理局登记备案。2015年3月20日被告库****委员会收到小区247户业主的提议,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解聘、续聘物业公司等事项进行表决。2015年4月6日至15日,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发放表决意见单470张,收回470张,经表决:469票赞成解聘中美物业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选聘工作;411票赞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后被告库****委员会将会议表决事项予以公告。2015年4月23日被告库****委员会发出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的公告,2015年5月18日被告巴州竟**限公司中标,2015年5月21日两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5月22日被告库****委员会向巴州中**限公司发出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

另查,被告巴州竟**限公司临时资质审批正在库尔**管理局办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库尔勒**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其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发出选聘公告后与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系履行相应职责,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巴州中**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巴州中**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库尔勒**主委员会未经过全体业主选举成立的,是非法机构,不具有签订、选任物业公司的资格,因此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库尔勒**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巴州竟**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其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发出选聘公告后与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系履行相应职责,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上诉人巴州中**限公司请求确认两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巴州中**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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