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尉犁支行诉被告夏*、张**、张**、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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