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宁**、新疆盛**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河县人民检察院、富**法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新疆盛**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河县人民检察院、富**法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2442.42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2342.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