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买**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买**以自愿接受原审判决为由,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买买提·依不拉音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买买提·依不拉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买买提·依不拉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