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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孙*与被告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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