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孙*与被告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巴州拓**任公司与朱**、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帕**与被告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
马**与昌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与何**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巴州大**有限公司与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宁登科、新疆盛**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河县人民检察院、富**法委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亚**,李亚军,李**与任新光,史**,张**,新疆**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齐中心支公司,乌鲁木**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平安**司新疆分公司与张**,张**,张**,张**,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危友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赣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江西建**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江西建**责任公司、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