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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昌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马长袱、被上诉人昌吉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8日,原告马**向被告昌吉市公安局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告于2002年10月29日向原告马**发放一代居民身份证,该身份证上载明“出生日期:1985·3·25;住址:新疆昌吉市*******,编号:*******”。后被告依据申请对该户籍信息进行了变更。2015年6月3日,原告马**持上述一代居民身份证到被告处要求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被告通过网上人口信息系统未查询到上述一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经询问并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查询到马**(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的户籍信息,并发现原告马**在新疆昌吉市榆树沟镇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两地疑似有双重户口,故以此为由未予办理。原告马**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马**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丈夫名字叫马**,身份证号是*******.马**的户口在宁夏”。另查,宁夏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显示:户号为11010001826的户籍地址为宁夏银川市*******,该户户主为马**,身份证号码为*******,该户同户人马**的身份证号码为*******,二人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并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被告昌吉市公安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业务的法定职责,公民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被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人口信息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一致的予以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双重、虚假户口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规定,对有重户口、虚假户口重大嫌疑,暂不能确定的,应对嫌疑人员进行人口信息系统锁定,冻结其户口,限制为其办理户籍业务,若调查无问题后予以解冻。可见,被告昌吉市公安局在办理身份证业务时,需履行审查职责,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同处理。本案中,根据原告马**提供的一代身份证号码*******,被告昌吉市公安局在人口信息系统已查询不到该身份证信息,且原告马**有双重户口重大嫌疑,故被告暂不予办理身份证,并无不妥。而原告马**与宁夏马**是否为同一人,及原告马**是否确有双重户口,则需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上诉称:本案事实不清,应当纠正。上诉人自2000年起长期在外地打工,2002年回疆办理了现在持有的有效期为10年的第一代身份证,因该身份证已过期,故回疆办理新的身份证,但被告拒绝办理。经询问发现马**(上诉人五姐,后改名为马**)已通过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户籍身份证信息变更为上诉人五姐的身份信息,并将上诉人五姐的身份证号码:*******变更为*******,将上诉人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由1985年3月25日变更为1975年3月25日,且已向上诉人五姐发放了身份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昌吉市公安局答辩称:我局经查,上诉人马**持有的一代身份证身份信息*******与马*********为双重户口信息,马**在宁夏马**的户籍信息一直未迁移或变更,目前依然正常使用,上诉人隐瞒在宁夏的户籍信息,在新疆办理了一个违规户籍,我局据此注销了非法户籍保留了合法户籍,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昌吉市公安局依法负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业务的法定职责,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上诉人马**持一代身份证件到被上诉人处换发二代身份证,被上诉人通过网上人口信息系统未查询到上诉人持有的一代居民身份证信息,故应当对上诉人的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因发现上诉人马**在新疆昌吉市榆树沟镇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两地疑似有双重户口,故未给上诉人马**办理二代身份证。被上诉人未给马**办理二代身份证符合《**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双重、虚假户口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办理居民身份证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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