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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石河子**有限公司、石河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胡**、石河子**有限公司、石河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王**交的二审诉讼费270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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