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胡**、石河子**有限公司、石河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王**交的二审诉讼费270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