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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与曾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帅车辆租赁合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4.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5元,退给原告4339.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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