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与被告尚新青、席**、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乌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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