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吕*、李**、中华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王*与胡**、石河子**有限公司、石河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与曾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曹*,张红兵,王**与曹*,张红兵,王**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马**、马*与被告尚新青、席**、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寻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吐尼牙孜?苏**与王**、中华联**有限公司且末县支公司、阿迪力?阿力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金**有限公司、新疆金**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1122号早然木与韩德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海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