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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有限公司、新疆金**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普*房产公司)、新疆金**有限公司特**县分公司因(以下简称金普*房产公司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特**县人民法院(2014)特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皇*志恒、新疆金**有限公司特**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王*富诉讼主张涉案四间商铺归其所有,而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经查,诉争四间商铺的产权尚未办理在王*富名下,王*富主张四间商铺归其所有,除了审查债权关系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还应查实诉争四间商铺是否给第三人设定担保物权,现由于诉争四间商铺物权现状不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且原审判决归王*富所有,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4)特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金普**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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