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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方**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纵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纵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12日,纵横公司(乙方)与方圆公司(甲方)签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咨询服务范围覆盖被告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三级。咨询目标,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甲方按要求开展、实施、保持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甲乙双方全力协作,确保甲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要求通过自主评定、外部评审并获得公示、证书和牌匾。咨询服务时间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3年12月。咨询费40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首付16000元;2.安全管理文件修订、发布后五日内支付4000元;3.完成自评报告后五日内支付4000元;4.通过外部评审、取证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16000元。合同签订后,纵横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方圆公司仅支付咨询费16000元,剩余咨询费24000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纵横公司依约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方圆公司应当按时支付约定的咨询费。对于方圆公司称政府奖励资金未到位,不应给纵横公司支付咨询费的意见,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故方圆公司拖欠咨询费不付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遂判决:方圆公司支付纵横公司咨询费24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方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合同签订时,纵横公司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后政府有50000元奖励资金,并承诺奖励资金到账后付清服务费。至今,奖励资金未到账,且政府又下文称我公司不达标,故纵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纵横公司收取咨询费没有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驳回纵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纵横公司答辩称:我方如约履行合同,完成为对方安全生产资质升级,方圆公司取得相关资质并给我公司出具了证明,米东区政府下发的文件证明完成合同义务。方圆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无理由,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期间,上诉人方**司提供米安监管字(2014)66号文件一份,用以证明其公司企业安全标准化未达标被检查通报,纵横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被上诉人纵横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并辩称该检查是在公司评定为标准化达标企业后,方**司没有继续维护、保持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要求,不能证明其未按约履行。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外,还查明,2014年10月29日,米安监管字(2014)66号下文《关于对2013年工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运行情况的检查通报》,方圆公司经检查被列为需整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上述事实有双方一审提供的《企业咨询服务合同》、证明,《关于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的通报》米政*(2014)27号文件、米安监管字(2014)66号以及双方当庭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应当诚实守信的履行各自合同义务。2014年4月15日,米**(2014)27号文件及方圆公司出具的证明均证明方圆公司获得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并由政府行文奖励五万元。足以证明纵横公司的服务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在方圆公司取得标准化达标企业近半年之后的复查中,经安监部门检查方圆公司又被列为需整改的企业,至取得标注化达标企业时,已时过境迁,并不能充分证明是纵横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方圆公司上诉称政府奖励资金到位付清咨询费的上诉理由,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该支付条件,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方圆公司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人方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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