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中国人**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时保德与被告翟银福、安阳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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