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飞诉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名益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飞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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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