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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公司)租赁合同、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上诉**团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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