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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