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内黄县**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
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苏**、李**、苏*、苏*、苏展与安阳县**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安阳**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郭**与马**、安阳**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郭**与李**、安阳**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郭**与刘**、安阳**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中房集团**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海诉郭成山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