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延津县四方农机经营部诉被告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延津县四方农机经营部对被告王*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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