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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四方农机经营部与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延津县四方农机经营部诉被告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延津县四方农机经营部对被告王*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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