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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6元,减半收取11238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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