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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国人**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5年1月15日21时30分左右,申**驾驶豫E965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P922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1省道安阳县永和乡杨家堂路段时,在路北机动车道内与相对方向贠**无证、醉酒驾驶的豫EYH59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贠**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安阳**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5)第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负事故主要责任,贠**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豫E965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P922重型普通半挂车维修费23670元,施救费3600元;豫EYH595小型轿车维修费18793元,施救费800元;贠**支付医疗费6366.5元。事故发生后,经安阳**警察大队调解,豫E965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P922重型普通半挂车主李**除承担自己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外,赔付贠**车辆施救费、维修费共计13306.7元,赔付贠**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22166.5元。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62743.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案应由实际投保受益人内黄县**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21时30分左右,申**驾驶豫E965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P922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1省道安阳县永和乡杨家堂路段时,在路北机动车道内与相对方向贠**无证、醉酒驾驶的豫EYH59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贠**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安阳**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申**负事故主要责任,贠**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安阳**警察大队调解,豫E965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P922重型普通半挂车主李**除承担自己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外,赔付贠**车辆施救费、维修费共计13306.7元,赔付贠**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22166.5元。

另查明,豫E965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P922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内黄县**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上述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被告提供的保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内黄县**输有限公司为豫E965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P922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并为该车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其依据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故被告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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