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安阳**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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