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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林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波诉被告林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林州市公安局控告夏*、赵*伪造其公司印章,林州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9月10日以林*(刑)受案字(2015)XX号作出受案决定。本院认为,夏*、赵*是否伪造被告公司印章,涉嫌刑事犯罪,该案的处理将会影响到本案事实认定及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7元,依法退还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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