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林*(合)强戒决字(2015)007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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