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鑫**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及原审第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乡市鑫**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