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封丘县公安局封*(特)强戒决字(2015)001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复决字(2016)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涛萍诉被告封丘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