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保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赵*与河南新**理委员会财政局、滕**、赵**、赵**、赵**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判决书
娄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张**、张**等与王*、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新乡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