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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保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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