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全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全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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