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铨公司)诉被告中国长**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源铨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源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74元减半收取69687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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