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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绿**限公司与姚**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绿**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司)与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绿**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绿**司仍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9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绿**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户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郑**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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