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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毛**因与被上诉人毛**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毛**因与被上诉人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楚**、王**,上诉人毛**及其委托代理人楚**,被上诉人毛**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退还王**、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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