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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李**、河南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河南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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