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新诉被告张**、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全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李全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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