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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杨**与被告郑州现**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杨**诉被告郑州现**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郑州现**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冉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杨**以与被告已就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现**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杨**撤回对被告郑州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李**、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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