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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陈**申请再审称:陈**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货款9405元的义务,有赵**签名的收到货款的收据佐证。一审法院判决再向赵**支付货款9405元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陕**院(2015)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赵**提交意见称:陈**现提交的收据是收到赵**货物的收货条,不是赵**收到陈**支付货款的收款条。上面合计的数字是因陈**要求确认货款数,双方算后,赵**签字予以确认。赵**称平常收到货款,除将自己手中的收货条给陈**外还给其打收到货款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再审申请时提交的收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赵**已领取该款。申请人没有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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