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月霞乐绒园玩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