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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