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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之委托代理人牛荣安,上诉人王**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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