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之委托代理人牛荣安,上诉人王**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