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忠江、张**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忠江、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