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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河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柒**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4年分多次借给被告张*人民币792万元并约定利息。因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所以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1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确认被告张*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92万元,月利率为3‰。被告柒**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确认。后因被告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张*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4月8日前还款。被告柒**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9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即月利率3‰计算,时间从原告实际支付借款之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为7.128万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2万元(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为借款本金的1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缺席)。

被告柒**司未答辩(缺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2014年期间通过潘**的银行账户多次借给被告张*钱款,总计792万元。经协商,2015年1月9日,原告王**与被告张*、柒**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张*)向乙方(王**)借入人民币柒佰玖拾贰万元整(792万元整),月利率3‰。(实际借款金额依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本金计算);借款期限为叁个月,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止(实际借款期限自乙方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之日起计算);若借款发生逾期,甲方应自借款本息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罚息;一方发生违约时,应向守约方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甲方:张*、河南**限公司乙方:王**签订日期:2015年1月9日。后被告张*、柒**司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王**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载明:借款人张*与出借人王**于2015年1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王**向张*个人出借人民币792万元,河南**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鉴于张*未按约定时间向王**偿还借款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张*自愿承诺于2015年4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到期不能履行,按照原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河南**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意上述内容,并愿意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人:张*担保人:河南**有限公司。后被告张*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张*、柒**司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张*、柒**司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因被告张*向原告王**出具的《还款计划》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作了修改,故被告张*还款期限应当以《还款计划》约定的2015年4月8日前为准。被告张*未按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的约定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3‰、违约金为10%,均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柒**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被告柒**司系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故被告柒**司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柒**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偿还借款7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9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5年4月7日止。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合同违约金79.2万元。

三、被告河**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本案受理费727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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