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公司、中信银**安阳分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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