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光明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司支付工程款934041.02元及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中**司退还农民工保证金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牧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光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光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光明公司经通知未缴纳上诉费用,也未申请减、缓、免上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