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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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