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性莲诉被告马*、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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