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张*苗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张*苗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减半25元,由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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