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通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通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与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王某某、河南省**安装公司、第三人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与李**、王**、李**、郑**、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郑**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张**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