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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通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通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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