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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乒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乒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减半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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