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乒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乒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减半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李**、郑**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张**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洛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马*、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尚**与李**、王**、李**、郑**、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胡**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