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双锁诉被告李**、王**、李**、郑**、张**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尚双锁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双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双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为141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由原告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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