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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倩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冯*倩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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